第八章 章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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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对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基金会修改的章程,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 通过后,在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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