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编辑:chencms 时间:2024-09-18 13:43:41 访问次数:

第七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终止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四)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五)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本基金会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 30 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基金会未及时清算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八十一条 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下,用于公益性目的,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慈善组织(暂未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无法按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慈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本基金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理事会确认,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 告基金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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