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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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 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慈善募捐为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本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 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使用本组织账户;建立募捐信息档案, 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 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 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充分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 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 赠。 开展募捐活动,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 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 1011 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基金会的印章。捐赠票 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 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 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本基金会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应提供 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本基金会 不得向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四十九条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基金会应当与 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名称, 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五十条 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 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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