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慈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编辑:chencms 时间:2020-11-26 16:12:11 访问次数: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包括: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 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 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理事成员中分配。取得 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 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 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 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对募集的财产,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 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 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 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通过合法金融渠道或者以合法方式开 展资金交易活动。不得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 活动。 本基金会应当保存所有业务活动相关交易记录,交易记录应当充 分详细,以确认资金的使用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 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建立慈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 控制、评估、反馈等各个环节,并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 使项目管理职责,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本基金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 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 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确需变更捐 1213 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基金 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慈善项目 终止后剩余的捐赠财产;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本 基金会保证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 社会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 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本基金会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理事 2/3 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十九条 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 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 内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进行投资。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 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20 年。 第六十条 对于因接受股权捐赠形成的表决权、分红权与股权 比例不一致的长期股权投资,本基金会应当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 计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并结合经济业务实质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本基金会对外投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并在 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投资净损益和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 信息。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单个捐赠人当年累计捐赠超过本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5% 或者 500 万元以上; 第六十二条 本基金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 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本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 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民发〔2016〕189 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基金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 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 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基金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 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本基金会接受税务、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和审计监督。 本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依法 产生拟任职人员之后,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变更登记之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 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六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 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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