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年度报告及信息公开

编辑:chencms 时间:2020-11-26 16:12:35 访问次数:

第六十八条 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第六十九条 本基金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 5 月 31 日 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 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十条 本基金会在年度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 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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