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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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 3 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基金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基金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正式党员人数不足 3 名的,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基金会开展党的工作。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七十三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应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十四条 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五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七十六条 本基金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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