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大平慈善基金会诚信和自律建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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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润大平慈善基金会诚信和自律建设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中润大平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诚信建设和自律建设,为促进基金会人员廉洁自律,增强诚信观念,提高信用意识,促使基金会良好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诚信建设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积极参加社会各项公益性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诚实守信,回报社会的意识。

第四条 基金会人员要坚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理念,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道德准则,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注重信誉,维护基金会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基金会员工入职前需签订诚信廉洁承诺书,并严格遵守承诺书中的内容。

第六条 基金会要不断完善本组织的诚信自律建设制度,认真执行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人事,劳动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和保障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基金会成员之间讲求诚信,能够促进良好风气的形成,基金会内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推动基金会的进步与发展。

第三章 自律建设制度

第八条 基金会全体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为个人谋取私利。

第九条 基金会全体人员要坚决执行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准在慈善公益活动中接受礼品 (包括礼金、礼券、礼物)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慈善公益活动进行的宴请。

第十条 基金会全体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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